| 歐盟公佈有害偶氮染料的測試標準 近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佈了有關有害偶氮染料測試方法的3項歐洲標準。這些標準是實施歐盟2002/61/EC號指令的配套文件,分別是: 1.CENISO/TS17234:2003皮革--化學測試--檢驗染色皮革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2.EN14362--1:2003紡織品-檢驗偶氮染料釋出的芳族胺--第一部分:在無須提取的情況下測試產品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3.EN14362--2:2003紡織品-檢驗由偶氮染料釋出的芳族胺--第二部分:提取纖維以測試產品是否含有某類偶氮染料。 上述歐洲標準由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制定。歐盟各國必須採用這些標準檢驗,進口紡織品及皮革產品以及含有紡織品和皮革產品的其他產品(如玩具)是否含有被禁的偶氮染料。自歐盟第2002/61/EC號指令發布后,其實際可操作性關鍵在於相配套的測試標準的制定和公佈。歐盟此次公佈的測試標準,使我國企業和管理部門有了統一的測定標準,特別是使企業有了控制自己產品質量的技術措施和手段。企業應當及時瞭解和掌握上訴測試標準並應用於生產過程中,確保自己的產品順利進入歐洲市場。 截至目前,歐洲上述測試標準的詳細內容,尚不能通過互聯網或向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及歐盟委員會索取,企業須向設在22個國家(歐盟原15國及捷克、匈牙利、冰島、馬耳他、挪威、斯洛伐克及瑞士)的歐洲標準化委員會的相關部分購買。 哪些產品需要檢測偶氮 該指令涉及的產品主要是直接且長期與人體皮膚和口腔接觸的紡織品和皮革制品,具體包括: --服裝、被褥、毛巾、假髮、假眉毛、帽子、尿布以及其他清潔衛生用品、睡袋, --鞋、手套、手錶帶、手提袋、各種錢包、公文包、椅子套, --紡織或皮革玩具、帶有紡織或皮革服裝的玩具, --消費者最終使用的織物和紗線 例外條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纖維為原料製成的上述產品,如其有害芳族胺含量低於70ppm,那麼仍可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只要是符合上述的產品範圍,都需要測偶氮染料及其釋放出的芳香胺的含量,即一個“單一材質及單一顏色的材料”一次性測出24種偶氮染料及其釋放出的芳香胺的含量。 偶氮化合物及其釋放出的芳族胺的相關解釋 偶氮化合物(azo compound),分子結構中含有偶氮基(-N=N-)的一類有機化合物。在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的統稱為偶氮染料。部分有害偶氮染料經與人體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併發生偶氮基還原反應后,可能會釋放出有致癌危險的芳族胺。 為確定偶氮染料有害標準,歐盟在該指令附件中列出了包括四氨基聯苯、聯苯基胺、對二氨基聯苯、四氯甲苯胺等在內的22種有害芳族胺,即如果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紡織品或皮革制品被檢測出上述有害芳族胺的含量超過30ppm,那麼該紡織品在歐盟市場上將被禁止銷售。並且隨著科技的發展,歐盟一旦確認新的有害芳族胺,還將對有害芳族胺名單進行更新。 |